成立于2006年4月,由南康区家具及配套企业自愿组成。多年来,南康区家具协会坚持以“团结、互助、进取、诚信、创新、共赢”为办会理念,以“搭建桥梁、引领产业、服务企业”为工作路径,以助力家具全产业链平台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家居制造之都”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协会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和主动作为精神,当好桥梁纽带,提升服务能力,引领产业发展,维护产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自身建设,勇于担当、开拓奋进,推动南康家具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南康区家具协会是国家级团体标准试点单位、中国家具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江西省家具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为加强与外界友好合作,搭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服务的协会平台,南康区家具协会分别与日本木材出口协会、马来西亚家具总会、科特迪瓦驻广州领事馆、江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东莞名家具展、九江银行等70多家行业协会、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协会设有2个办事处,即日本东京办事处、张家港办事处。
风雨三十载,奋进正当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将依托“922”组织架构,即国际木材、设计、涂料与设备、办公酒店工程家具、软体家具、出口家具、线上销售、自媒体、青少年家具等9个专业委员会,赣州南康家具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南康家具绿色供应链联盟等2个联盟,以及南康家具力量俱乐部和南康家具人健康俱乐部等2个俱乐部,在原材料供应、新材料新工艺、原创设计、智能制造、家具出口、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线上营销等方面全方位发力,围绕南康家具“百城千店”全球战略布局,朝着“有家的地方就有南康家具”的宏伟目标砥砺前行,奋力冲刺5000亿、谱写南康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篇章。
截至2024年4月,协会拥有会员企业843家,会长单位1家,常务副会长单位9家,副会长单位88家,理事单位142家,会员单位603家,秘书处工作人员12名。据有关部门统计,2023年南康家具产业集群总产值达2700亿元。
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区家具行业及其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本协会全体会员,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南康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本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南康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登记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南康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系统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家居小镇O7木屋,网址:www.actionast.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开发和组织信息网,办好行业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评选和认证,培育和推荐品牌;
(四)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办好行业境内外展览会;
(五)“请进来,走出去”,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培训等活动,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聘请本会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援助;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家具行业及配套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入会申请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按照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协会负责人产生的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及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300 人。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100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本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三)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社保、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四)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开支;
(五)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六)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未按章程规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